為促進和規范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保護人民健康,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近日印發《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試行)》,對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內容、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人員等進行規范。
規范明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內容主要包括中醫健康咨詢指導、健康干預調理、健康教育等,如為服務對象提供中醫健康咨詢服務,制定個性化中醫健康干預調理方案,提供規范的中醫特色健康干預調理服務,向服務對象介紹中醫養生保健的基本理念和常用方法,以及常見疾病的中醫養生保健知識等。
第一條、為規范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指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是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開展保養身心、改善體質、預防疾病、增進健康的非醫療性活動。
第三條、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內容主要包括中醫健康咨詢指導、健康干預調理、健康教育等,如為服務對象提供中醫健康咨詢服務,制定個性化中醫健康干預調理方案,提供規范的中醫特色健康干預調理服務,向服務對象介紹中醫養生保健的基本理念和常用方法,以及常見疾病的中醫養生保健知識等。
第四條、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不得以中醫藥預防、保健、養生、治未病、健康咨詢等為名或者假借中醫藥理論和術語開展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條、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機構應當針對不同服務對象制定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方案及服務流程,建立工作制度、人員崗位職責及技術服務目錄、服務規范和操作規程,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服務方案、服務流程及相關服務規范開展服務。
第六條、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機構應當配備與所提供的服務項目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包括必要的急救設備。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用品用具參照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防控指南等規定執行。
第七條、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機構應加強對服務對象相關健康信息的管理,保護服務對象的信息安全。
第八條、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中醫藥類相關專業背景,或者接受過中醫養生保健專業培訓并具備相關知識和技能,掌握從事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相關技術操作規范和流程、技術風險防控方法、基本急救知識技能等,遵守衛生健康和中醫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
第九條、中醫養生保健行業社會組織應當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質量、服務內容、培訓指導、信譽維護等方面發揮自律作用。